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780247号“DRACO AND DRA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90号
申请人:武俊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0247号“DRACO AND DRA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7234号商标、第7334193号商标、第14682151号商标、第4251782号商标、第421479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与引证商标四字母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童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