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9591009号“3”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亿路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言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紫赫
申请人因第9591009号“3”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314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09月18日至2018年09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车辆性能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设计并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申请人业务范围包含委托生产加工服务,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复审商标名义在指定期间内为他人提供了“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06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06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化学研究”等服务上。2018年09月1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车辆性能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2019年08月08日申请商标转让至广州叁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2类“技术研究;车辆性能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艺术品鉴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2类“技术研究;车辆性能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艺术品鉴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车辆性能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艺术品鉴定”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燕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