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2956200号“Nutri PHAR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08号
申请人:丹麦有机海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56200号“Nutri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1953832号“RENU 28 RED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字母“Nutri ”、“PHARMA”分别可译为“营养”、“制药”,以此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2019年11月28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字母“Nutri ”、“PHARMA”分别可译为“营养”、“制药”,以此作商标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市场营销等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