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981号“CLEANCO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717号
申请人:APPLIED MATERIALS,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9981号“CLEANCO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37类服务上的“CLEANCOAT”商标于2003年获准注册,后因未续展而失效,长达十年的注册及使用证明“CLEANCOAT”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整体无含义,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其应该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LEANCOAT”可译为“清洁涂层”,使用在“作为半导体腔室组件的安装、清洁和维护服务一部分的表面处理、检查和翻新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曾经享有在先商标的专用权并不能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