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482267号“o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526号
申请人:深圳市瑞特橡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标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2267号“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82611号“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合同、发票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Rt”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合成橡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