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WAYS GET YOUR BA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901359号“ALWAYS GET YOUR BAC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12号

       

      申请人: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1359号“ALWAYS GET YOUR B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援引案例行政一审、二审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LWAYS GET YOUR BACK”可译为“永远支持你”,使用在“家具”等全部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