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013745号“码蚁供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05号
申请人:微天下(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汇集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3745号“码蚁供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24939号“蚂蚁 A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朦朦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