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X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5196号“MIX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81号

       

      申请人:格兰富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5196号“MIX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 用于测量、分配和控制的设备和仪器;上述产品的零附件(不属别类)”商品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9746号商标、第179395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33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在同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 用于测量、分配和控制的设备和仪器;上述产品的零附件(不属别类)”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 用于测量、分配和控制的设备和仪器;上述产品的零附件(不属别类)”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仅用于泵和阀门的软件和硬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