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美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006849号“艾美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575号

       

      申请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6849号“艾美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443626号、第3343720号、第3443531号、第683503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