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900504号“黑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582号

       

      申请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900504号“黑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的第9809384号"黑澤 kuto sawa及图"商标、第9809385号"黑澤 kuto sawa及图"商标、第9809386号"黑澤 kuto saw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354221号“Blackp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以及第22157357号“黑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酸奶、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蛋、食用油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汤、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蛋、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