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1119778号“周公嘉禾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53号
申请人:山东华宁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义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0019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78489号“嘉禾及图”商标、第4347679号“嘉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原异议人的“嘉禾”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与原异议人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上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原异议人驰名商标批复、荣誉证书及相关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异议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获得消费者的好评和赞誉,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图片、图书及商标档案等原件或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本案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周公嘉禾”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汉字“周公嘉禾”完整的包含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汉字“嘉禾”,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