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华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11518634号“鑫华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0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崔多慧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公鑫
      
      申请人因第11518634号“鑫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09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098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5年5月31日至2018年5月3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复审商标核准注册后,已连续三年未使用于核定的“植物养护”服务上,且复审商标注册人未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核定使用的“植物养护”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植物养护”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1、复审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场地照片、宣传页、企业简介;
      3、网站截图;
      4、“中国兔文化节”证书;
      5、《“自动喂料环保型专利兔笼”在蒙阴问世》文章截图;
      6、《山东省西部经济隆起带基层科技人才支持计划 项目申报书》、贫困户帮扶协议;
      7、公司官网截图、“蒙阴县鑫华种兔场”网站截图;
      8、兔场照片;
      9、电视媒体报道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全部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于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亦无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4类“动物育种;动物饲养;兽医辅助;水产养殖服务;植物养护;饮食营养指导;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5月31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动物育种”等全部服务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4类“动物育种”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4日独占许可蒙阴县鑫华种兔场使用复审商标,使用期限自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9的形成时间在本案指定期间内,且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鑫华种兔场”进行了宣传报道。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7、8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动物饲养”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育种;兽医辅助;水产养殖服务”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动物饲养”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存在质疑,但在其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予以采信。并且《商标法》设置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清除闲置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占用和浪费,对于本案复审商标权利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够发挥标识服务不同来源作用情形的,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植物养护;饮食营养指导;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与“动物饲养”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植物养护;饮食营养指导;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服务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动物育种;动物饲养;兽医辅助;水产养殖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