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9597796号“Martens AirWairWITH
Bouncing sol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25号
申请人: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97796号“Martens AirWairWITH Bouncing sol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81699号、第83680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埃瓦国际有限公司已出具《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
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75311号、第6924181号、第15693359号、第24144458号、第9837933号、国际注册第5842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九)的所有人均为马丁博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出具《并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四至九并存,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1329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