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R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697449号“TAR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42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7449号“TA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24174号“TAIRON及图”商标、第11189892号“TAMRON”商标、第798728号“TAMRON”商标、第5158793号“TAMRON New eyes for industry”商标、第13981971号“TANRON及图”商标、第13981972号“TANRON”商标、国际注册第904363号“TARGON”商标、第18987452A
    号“TARION及图”商标、第18987452号“TARION及图”商标、第30191626号“TAYRON”商标、第24736314号“TAYRON”商标、国际注册第970619号(第9类)“TWARON”商标、国际注册第970619号(第16类)“TWARON”商标、第5160757号“VARIFOCAL by TAMRON及图”商标、第29595959号“美腾龙 TAM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引证商标十四在第0901、0907类似群组上的注册是出于防御性注册,不作为实际使用。引证商标十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各大网络销售平台及互动平台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计步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指定使用的眼镜、计数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TARON”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中文字“TAIRON”、“TAMRON”、“TANRON”、“TARGON”、“TARION”、“TAYRON”、“TWARON”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