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398273号“北龙超云 BLS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16号
申请人:北京北龙超级云计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8273号“北龙超云 BLS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02828号“伯丽丝补发 b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5389号“便利适 BLS”商标、第18769877号“BLS及图”商标、第29624433号“比力士 BILISHI BLS”商标、第36176489号图形商标、第29203045号“布伦圣丝 BL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