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301864号“V电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03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01864号“V电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01947号“V”商标、第27422352号图形商标、第10303568号“V及图”商标、第21500967号图形商标、第15331680号“V及图”商标、第26299686号“[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区分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动画片、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部分均为“V”。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