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971034号“金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14号
申请人:绿橄榄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1034号“金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99959号“金泰洋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526880号“金泰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097417号“金泰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金泰”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