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好肉夹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269857号“刚刚好肉夹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38号

       

      申请人:上海紫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9857号“刚刚好肉夹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8074号“刚刚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46904号“刚刚好 你在 JUSTR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146496号“刚刚好原味面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处于初审公告期内,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店铺图片、产品图片、销售、宣传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注册公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283958号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该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刚刚好肉夹馍”与引证商标一“刚刚好”及引证商标二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文字“刚刚好”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