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245797号“海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93号
申请人: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5797号“海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系申请人企业字号,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5类“药草;医用干细胞;中药材;血浆;医用营养品;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8737号“海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7208号“海欣 hai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848158号“海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35927号“海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24068号“海欣 HAI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24886号“海之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561766号“欣海牧场 XINHAIMUC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1869号“海欣 ha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荣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8月16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039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7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药草;医用干细胞;中药材;血浆;医用营养品;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填料;敷布;敷料纱布;医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