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扣 NEWKO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197084号“纽扣 NEWKO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91号

       

      申请人:上海泛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7084号“纽扣 NEWK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9708号“酷牛 KOON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69705号“酷牛 KOON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52643号“酷学网 KOO KOOLEA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0月25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6315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8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NEWKOO”与引证商标二英文“KOONEW”字母构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邮件传输;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话会议服务;基于文字信息传送建立的虚拟聊天室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电子邮件传输;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话会议服务;基于文字信息传送建立的虚拟聊天室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