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713408号“高晨建设有限公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12号
申请人:杭州高晨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诺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3408号“高晨建设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99860号“苏州耀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中文“高晨建设有限公司”和英文“GAOCHEN CONSTRUCTION CO.,LDT”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63142号“炫烨建设及图”商标、第10244020号图形商标、第7899562号“YDJS及图”商标、第1377288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