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 阜美靖边 JINGBIAN COUNTY GREAT BEAU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483960号“靖 阜美靖边 JINGBIAN

    COUNTY GREAT BEAU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08号

       

      申请人:靖边县商务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3960号“靖 阜美靖边 JINGBIAN COUNTY GREAT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07948号“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其中“靖边”并非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且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直接邮件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靖”、“阜美靖边”和英文“JINGBIAN COUNTY GREAT BEAUTY”构成,其中文“靖”字体较为显著,易被识别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所含中文“靖边”隶属于陕西省,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