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优organic care 2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217136号“凯优organic care 2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92号

       

      申请人:通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7136号“凯优organic care 2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7593号“优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95051号“康誉care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756735号“益U care.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14536号“CARE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144651号“植蕴Care4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另外,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咖啡饮料、茶、糖、人食用的加工过的早餐谷物食品、谷粉、糖衣咖啡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糖果、糕点、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凯优”与引证商标一“优凯”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可可饮料、咖啡饮料、茶、糖、人食用的加工过的早餐谷物食品、谷粉、糖衣咖啡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面条、食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茶饮料、面条、食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含有外文“organic”,其具有“有机的”含义,若将申请商标使用在茶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