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378058号“雪莲粉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07号
申请人:涡阳县雪莲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8058号“雪莲粉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24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663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在“谷类制品”商品上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869号“雪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