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8679201 -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04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汇思聚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8679201号“智慧网真”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0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汇思聚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正海智慧网真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溥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679201号“智慧网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180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已进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登记资料;
      2.被申请人相关专利、著作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被申请人“智慧网真”系列商标注册信息;
      4.第八届中国模拟联合国大会秘书处颁发、授予被申请人特别贡献奖;
      5.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建院60周年系列学术交流会使用“智慧网真”品牌产品的照片和视频;
      6.被申请人在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安装的示范教室教学部分视频;
      7.“智慧网真”品牌产品照片及部分设备安装视频;
      8.被申请人办公场所、生产车间、仓库照片;
      9.“智慧网真”品牌部分产品销售合同、发票;
      10.“智慧网真”品牌部分发货、安装照片及视频;
      11.“智慧网真”品牌部分广告宣传合同、汇款回单;
      12.“智慧网真”品牌部分广告宣传画册、名片及产品服务保修卡照片;
      13.“智慧网真”品牌部分参加展会照片、网络广告宣传截图;
      14.被申请人部分用人合同;
      15.“智慧网真”远程临床会诊移动平台在医院应用视频;
      16.湖南农业大学动物医院设备维修单、发票;
      17.被申请人外观专利受理通知书、著作权登记证;
      18.申请人企业登记资料;
      19.被申请人对“智慧网真”商标使用的说明文件及相关附件等。
      以上证据1、3、16-19为复印件,其余为光盘扫描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长沙正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复审决定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城市规划、工程绘图、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地质研究、服装设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于2014年11月28日刊登在第1433期商标公告上,2013年6月21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湖南正海智慧网真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14、17、18、19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证据5、9、16为提供医学影像远程实时直播和录播回放系统,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城市规划等服务。证据6-8、10-13、15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因此,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城市规划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