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12242672号“格莱美”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9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钟声明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国家录制艺术与科学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242672号“格莱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533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在此前市场调查中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百度百科关于“GRAMMY格莱美奖”介绍;
2.“格莱美”系列商标注册情况;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4.网络媒体对“GRAMMY格莱美奖”相关报道;
5.被申请人与Alfred Haber Inc.(以下称被授权人)签署的国际经销协议;
6.被授权人授权中国中央电视台音乐频道播放格莱美奖的颁奖典礼并使用被申请人商标的授权协议;
7.被授权人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播放格莱美奖的颁奖典礼并使用被申请人商标的授权协议;
8.腾讯网直播格莱美奖典礼的宣传资料;
9.被授权人授权中霸集团有限公司及欣幕传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播放格莱美奖颁奖典礼的授权协议;
10.被申请人与北京腾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授权证明;
11.北京腾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汉阳中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视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12.北京腾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举办格莱美音乐节活动向合作方支付费用的发票;
13.北京腾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举办格莱美音乐节活动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发布的系列宣传报道;
14.各大票务网站发布的2018北京格莱美音乐节售票信息、现场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评审阶段提交的上述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上述证据寄予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11日申请注册,2014年8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2018年9月3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为百度百科关于格莱美奖(Grammy Awards)介绍,该奖项为被申请人主办的音乐类奖项。证据4为网易娱乐、北京日报、人民网、新华网、凤凰网、腾讯网、新浪音乐、中关村在线等网络媒体在指定期间对格莱美奖的宣传报道。证据6-14为被申请人及被授权人通过授权、合作等方式与中国中央电视台音乐频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中霸集团有限公司、欣幕传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腾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通过在线视频等形式对格莱美奖颁奖典礼进行在线直播,并授权北京汉阳中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视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永乐票务等公司销售格莱美音乐演出活动门票。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组织表演(演出)、现场表演、为在音乐、录像艺术和科学领域中有出色表现的人颁发奖项(娱乐)、表演制作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与实际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录像带发行、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训练、经营彩票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对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且被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教育等其余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在教育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录像带发行、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训练、经营彩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