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10043150号“正德福”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武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萍
      
      申请人因第10043150号“正德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335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2015年7月17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湖南省浏阳市五福堂酒业有限公司与衡水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代理合同、收据;
      2.湖南省浏阳市五福堂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宇雷工贸有限公司红露圆酒楼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收据;
      3.出厂检验报告;
      4.产品照片;
      5.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乌鲁木齐欣新华贡酒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9日申请注册,2012年12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2014年5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予湖南省浏阳市五福堂酒业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予李武伟,即本案申请人。2018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2为湖南省浏阳市五福堂酒业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产品代理合同和供货合同,湖南省浏阳市五福堂酒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为单方自制证据,在没有销售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3为申请人抽检出厂产品的检验报告,证据4为产品照片,均属于自制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进入市场实际流通领域。证据5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