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毛牛庄园Black Bull Man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1289479号“黑毛牛庄园Black Bull

    Man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76号

       

      申请人:北京天一冈山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89479号“黑毛牛庄园Black Bull 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88258号、第809790号、第100754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和门店照片、发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影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蛋、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制食品、蛋、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