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8312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98号 - 申请人:李江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383120号“不应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98号

       

      申请人:李江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3120号“不应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且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显著性增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不应酬”,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该商标已经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