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104776号“戴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28号
申请人:马海胜
委托代理人:菏泽开发区大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4776号“戴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戴米”构成,其为臆造词无明确含义,指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