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247134号“鼎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90号
申请人:北京宏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7134号“鼎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3691号“鼎盛S及图”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63685号“金鼎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