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2163075号“飞尚集团FEISH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132号
申请人: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63075号“飞尚集团FEI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7372号“COMAC及图”商标、第7177369号“COMAC及图”商标、第7177653号“COMAC及图”商标、第7177371号“COMAC及图”商标、第19532294号“燕天下 YAN TOUR IS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