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9285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48号 - 申请人:一丹奖基金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7928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48号

       

      申请人:一丹奖基金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28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第6943174号“丹灶 DANZ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第34316529号“海南·丹灶 NANHAI DANZ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34316528号“丹灶 DANZ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3608类似群组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其在保险经纪、不动产管理、担保、典当、经纪、艺术品估价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其在保险经纪、不动产管理、担保、典当、经纪、艺术品估价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三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托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代管产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