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587644号“左卷右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04号
申请人: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7644号“左卷右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可以区分商品的来源,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左卷右卷” 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洗发液;烫发剂”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