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27509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02号
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509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252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23688号“东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201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787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60694号“空付 KU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222145号“创思通资本 TRUSTS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8758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金融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