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414425号“一路向上
www.xaedu.sn.c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43号
申请人:西安伊路向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中易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4425号“一路向上 www.xaedu.sn.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01937号“一路之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631589号“一一向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3865479号“铂予培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市场中与上述引证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一路向上”与引证商标一“一路之上”和引证商标二“一一向上”文字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