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0599843号“鼎鼎大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41号
申请人:上海鼎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99843号“鼎鼎大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00420号“鼎鼎策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27410号“鼎鼎助理 DINGDINGZHU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97647号“鼎鼎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97649号“鼎鼎报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29731081号“鼎鼎 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故该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鼎鼎大会”与引证商标一“鼎鼎策略”、引证商标二“鼎鼎助理”、引证商标三“鼎鼎网”和引证商标四“鼎鼎报局”文字构成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拍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