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飘飘翡翠青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260001号“香飘飘翡翠青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40号

       

      申请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60001号“香飘飘翡翠青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除奶茶(以奶为主)以外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第28740372号“翡翠青 FEI CUI 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3624号“飘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14835号“翡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14938号“翡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第32473309号“翡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4323865号“翡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青柠”指柠檬,表示饮料的一种口感,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五、六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奶茶(以奶为主)以外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我局针对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干蔬菜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四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香飘飘翡翠青柠”与引证商标四“翡翠”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豆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四相区别。
      申请商标“香飘飘翡翠青柠”指定使用在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口感、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