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7403535号“mama good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40号
申请人:广州盛成妈妈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德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03535号“mama goo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9127号“MA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32314号”ma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038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内,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19年4月6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袜、服装绶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贝雷帽、短袜、服装绶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mama”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mama” 字母构成、排序、 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帽子、袜、服装绶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妇女腹带、婴儿全套衣、鞋、披肩、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服装、妇女腹带、婴儿全套衣、鞋、披肩、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妇女腹带、婴儿全套衣、鞋、披肩、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