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6500001 -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27号 - 申请人:江苏世佳汽车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16500001号“新世佳 XINSHIJI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27号

       

      申请人:江苏世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定市新世佳图文数码快印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16500001号“新世佳 XINSHI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世佳”商标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2、申请人“世佳”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或与之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3、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打字;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4月27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称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不正当抢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世佳”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或与之相类似的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或该影响已及于被申请人,故对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