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213588号“MARQUISE DE LIV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12号
申请人:嘉思德雅马邑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3588号“MARQUISE DE LIV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我局于2019年8月27日核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08700号“marquise de liv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提出的关于引证商标的注销申请,商标注销公告刊登于第1663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朦朦
2020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