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513230号“曌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80号
申请人:马喜涛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3230号“曌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20812号“星照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曌星”与引证商标“星照堂”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