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499835号“草原黄金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530号
申请人:内蒙古草原鸿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9835号“草原黄金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89898号“草原黄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9358号“草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6581号“草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6568号“草原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84795号“草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48705号“草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18049号“草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咸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蛋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咸蛋、鸡蛋、皮蛋(松花蛋)商品上,相关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