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0763549 - 商评字[2020]第0000015162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闫辉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10763549号“lando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1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闫辉
      委托代理人:郑州本之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关志炳
      
      申请人因第10763549号“land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799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书;2、订单、收据;3、宣传资料、图片。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郑州朗顿家具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商铺租赁合同、店铺图片等;3、合作协议、活动方案、宣传协议;4、订单、收据、销售合约;5、测量信息本;6、手提袋(实物)等。
      2019年5月29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将申请人复审阶段证据及撤三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上述答辩通知及证据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进出口代理;广告;替他人预定电讯服务;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许可郑州朗顿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因此,我局对郑州朗顿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证据3显示申请人为服务的购买方,而非服务的提供方,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中授权的商标并非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均非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进行了公开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