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340916号“雲天玻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49号
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古龙峡生态旅游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0916号“雲天玻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38339号“云天玻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和推广,已成为业内的知名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闻报道、广告合同、引证商标所有人售卖申请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雲天玻霸”与引证商标文字“云天玻霸”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是否属于恶意抢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