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136415号“多乐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18号
申请人:山东多乐多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136415号“多乐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38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茶叶代用品、茶饮料、食用葡萄糖、豆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上。其现为食用蜂胶(蜂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食用蜂胶(蜂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