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3742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08号
申请人:洲际海峡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3742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24028号商标、第2694344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物品照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在动物标本剥制等服务上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加工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燃料加工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装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