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375484 -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25号 - 申请人:深圳市塔邦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375484号“HPC 365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25号

       

      申请人:深圳市塔邦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5484号“HPC 36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94126号“HPC及图”商标、第29578785号“叁陆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HPC 365”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HPC”,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