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3972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5232号 - 申请人:陈博雯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739727号“疯时CRAZY TI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232号

       

      申请人:陈博雯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9727号“疯时CRAZY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34584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