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739942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5220号 - 申请人:宁波和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7399420号“IPRSHO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220号

       

      申请人:宁波和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和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399420号“IPR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656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42类第973810号商标、第203741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IPRSHOP”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IPR”,且申请商标整体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17日